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4-19 09:26:25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名;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或者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外国人起诉的,应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起诉、自诉、申请的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与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借条、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核对;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提交外文资料必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或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利害关系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权属依据等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担保书、担保财产权属资料。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在上述期间内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诉讼代理
   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载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上述权限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
   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户口簿、结婚证、收养证明、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效力较高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前述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告知提交虚假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或者出具亲属关系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订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代理人;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其上级法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应当提交所委托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上岗证或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足以证实被委托人与其存在合法、真实、持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为其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所在社区是指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应当是本社区的居民或者本社区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单位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组织,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查明或者对方当事人证明被推荐人与当事人存在有偿法律服务关系的,则不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况通报给推荐人。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应当提交所委托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上岗证或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足以证实被委托人与其存在合法、真实、持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五、诉讼费用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等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拒不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六、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当事人有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的权利。
   七、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义务
   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自觉遵守诉讼秩序。
   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的事实依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