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原告签名、捺印或盖章。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2.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3.执行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3)申请理由及请求事项;
(4)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提供财产线索清单;
(5)致送的人民法院和时间;
(6)申请执行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4.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信息;
(3)申请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致送的人民法院和时间;
(6)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