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下午,南岸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案件。首要分子李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团伙成员赵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万元;团伙成员胡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李某,在南坪万达广场的一家小贷公司打工期间,学到了“套路”信用不良贷款人的方法,遂加入聚才公司,成为聚才公司的老板之一。李某组织聚才公司人员,以放高利贷为名,实施五个步骤“套路”贷款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第一步调查产权:到房交所查询贷款人的房产,并实地调查。第二步签合同:按照“行规”签订只留存于被告人处的单份“借款合同”,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让贷款人出具虚假的租金收条等。第三步制造流水:按照虚高的借贷合同金额将资金转入贷款人银行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贷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要求贷款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取现的方式收回部分资金。第四步转单平账:贷款人到期不能还贷,要求贷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或向第三人借贷还债。第五步暴力威胁:贷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便采取侵入、滞留贷款人住宅,堵锁眼、泼油漆等方式滋扰,跟随、拘禁、殴打、威胁贷款人等暴力手段索债。该伙人员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等人为纠集者、赵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实施此种犯罪行为。部分贷款人在尚未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便通过转单平账归还债务,本院以诈骗定性。部分贷款人被团伙成员威胁、拘禁、殴打,本院以敲诈勒索定性。 本案中,李某涉及诈骗金额10万余元,敲诈勒索金额52万元(其中27万元未遂),另有一笔非法拘禁犯罪。赵某涉及诈骗金额15万余元,敲诈勒索金额52万元(其中27万元未遂),另有一桩违法事实。胡某涉及敲诈勒索金额52万元(其中27万元未遂)。李某系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赵某、胡某系从犯,且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南岸法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依法惩处了数起涉恶案件,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