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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李某华等1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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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26 14:16:0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华、吴某、刘某乔等15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乔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分别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华、吴某、刘某乔等自2015年以来在酉阳县兴隆镇共同开办某采石场。开办采石场后,李某华、吴某、刘某乔等人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先以其他采石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等情形为理由,后逐步发展为在兴隆镇采矿行业内采取非法手段排挤、打压其他竞争对手,且在遇事后要找回“面子”,形成强势地位,并为此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置当地群众的日常正常生产、生活于不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华、吴某、刘某乔等人从共同经营砂场的股东逐步发展到相互纠集在一起,遇事后在股东间相互通气、打气后直接参与及采取临时纠集、雇佣社会闲杂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吴某、刘某乔等15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或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并在公共场所聚集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1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


 
来源:酉阳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