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隆区天街公寓与被告王茂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谭玉鹏、杨鑫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武隆区天街公寓(乙方)与王茂桃(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王茂桃购买的武隆区仙女山房屋用于酒店经营,租期为六年余,王茂桃按约将房屋交付武隆区天街公寓使用,武隆区天街公寓按约足额向王茂桃支付租金至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隆区天街公寓曾向王茂桃送达了《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20年9月,王茂桃起诉要求确认武隆区天街公寓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要求武隆区天街公寓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无效;武隆区天街公寓继续履行与王茂桃于2017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生效后,武隆区天街公寓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原告租金。2021年5月,王茂桃起诉要求武隆区天街公寓支付租金及履行其他义务。在诉讼期间,武隆区天街公寓又向王茂桃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再次要求协商解除合同。2021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并支持了王茂桃要求武隆区天街公寓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武隆区天街公寓虽已履行了拖欠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但2020年10月1日之后的租金其未再支付。2022年1月5日,武隆区天街公寓以国内疫情长期反复,导致前往景区游客锐减,造成原告经营的酒店无任何收入来源,原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长租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市场经济不景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原告无力再继续经营酒店。武隆区天街公寓虽为违约方,但其主张解除合同并无违约的主观恶意。如果王茂桃强制要求武隆区天街公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会造成房屋的闲置,带来资源的浪费。相反,如果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王茂桃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武隆区天街公寓承担违约责任,才能实现物尽其用。武隆区天街公寓两次向王茂桃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函,其明确表明不再承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且2020年10月1日之后的租金武隆区天街公寓未再支付租金。遂判决解除原告武隆区天街公寓与被告王茂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出现违约行为,进而由违约方提出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旅游及其相关行业是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在民营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难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有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原告武隆区天街公寓因受疫情影响,已无力继续经营,本案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既是贯彻落实《民法典》,支持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也是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实际,对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合同依法解除,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合同僵局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为民营企业减负、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司法精神,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