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离婚时判决彩礼酌情退还
高松
裁判要旨:
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彩礼是长期以来的民俗传统。男女双方结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在长期分居后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最终走向离婚的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返还的额度对双方合法权益、社会公平公正有着重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男女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后,接受彩礼的乙方应当予以退还。在司法实践中,彩礼全额退还与否需要根据双方结婚意愿、主观动机、双方婚后生活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善良、朴素、真实目的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依法酌情判决彩礼返还额度。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18年7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2018年9月,原、被告的父母首次见面协商结婚仪式等事宜,原告丁某家向被告何某家交付了礼金29 000元。接亲当天,原告丁某家再次向被告何某家交付了彩礼36 000元及礼品,何某有被子等嫁妆。2018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何某离开了原告丁某家,双方一直分居。在2019年春节,被告何某回过原告丁某家,共同生活3天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何某再次离开丁某家。其后,原、被告二人均处于分居状态。2021年3月3日,原告丁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 000元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
裁判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两年多,二人共同生活不足10天,其他时间均处于分居状态,庭审过程被告何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原告丁某主张被告何某返还彩礼66 000元,而彩礼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且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根据查明原告丁某家在与何某家协商婚事和接亲时向何某家交付了65 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不足1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判决离婚后,被告何某应当向原告丁某返还彩礼,故酌定由被告何某返还原告丁某彩礼60 000元。
判决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5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彩礼60 000元;三、驳回原告丁江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