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庆君,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20726243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何家村李子坳组300号,住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棉花坝廉租房2幢3-4。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4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24)渝015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庆君拘役五个月。2024年5月7日,罪犯李庆君以其患有中风、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多种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交付监狱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依照相关规定报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庆君是否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以及是否生活不能自理进行诊断,该院于2024年7月24日出具(2024)渝三中法组诊字第10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罪犯李庆君目前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情形,所患疾病也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君目前情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也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其身体状态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征求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依法将对罪犯李庆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本院将对反映人及反映问题严格保密,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公示期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4日
来信来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47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人:李法官,邮政编码:408500
联系电话:023-77823036、023-77823037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2日